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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資宣告書

台端因於聯众保險經紀人(以下簡稱「本公司」)徵才網頁提出應徵,為有利本公司因應人力資源規劃所需, 有向 台端蒐集個人資料之必要,然因事涉隱私權益,謹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向 台端告知下列事項:

一、蒐集之目的:依「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欲以保險經紀業務為個人資料特定目的之蒐集、 處理、利用(如:徵才面試、新人報到)
二、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依「個資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本公司所蒐集個人資料類型為辨識個人, 含姓名、性別、年齡、手機號碼及電子郵件等。
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一)期間:依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及相關法令規定應為保存之期間。
(二)地區:下揭對象其國內所在地。
(三)對象:本公司(含受本公司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有權之主管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四)方式: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 台端就本公司保有您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公司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惟本公司依 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得向本公司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您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本公司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您得向本 公司請求停止蒐集。
(四)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個人資料正確性有爭議者,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 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並註明其爭議者,不在此限。
(五)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您得向本公司請求刪除、 停止處理或利用您之個人資料。惟依該項但書規定,本公司因執行業務所必須或經您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您得自由選擇是否提供相關個人資料及類別,台端如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完整時,本公司將可能延後或無法進行必 要之審核及處理作業,因此可能視同婉謝、延遲或無法提供 台端參與本公司徵才相關之必要作業,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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